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制度于2025年10月修订[1]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证券部是常设及接待机构[4]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信息[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15] 信息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6] 信息发布渠道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全文和摘要披露有不同要求[7] 报送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8] 文本要求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歧义时以中文为准[8] 公平原则 - 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和高管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等[10] - 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10] 子公司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行为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适用相关规定[13] 特定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23]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25] 定期报告相关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7]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做专项说明[17] 临时报告相关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公司应制定临时报告披露[18] 其他需立即披露情况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1]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公司应了解原因并披露[25]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董事长召集审议,董秘组织披露[26]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秘审核,重大事项经审议后董秘披露[27] 重大信息处理 - 重大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秘,董秘组织起草文件并审定披露[30] 董秘职责 - 董秘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文件、组织任务、保密等工作[34] 董事责任 - 董事和董事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8]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监督公司实施本制度情况,并在述职报告中披露检查情况[38] 档案管理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秘是主管负责人[39] 保密要求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41] -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控制保密信息知情者范围[41] - 聘请专业机构透露保密信息需保证其履行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42] 特殊披露情况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拟披露信息符合条件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暂缓期限一般不超两个月[42][44] 财务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45]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主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47]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 各部门等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控股股东等建立信息问询机制[50] 监管文件处理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按文件类型处理[51][52] 违规处理 - 公司对违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信息披露违规应处分责任人并可要求赔偿[54]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57]
恒大高新(00259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