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00131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 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补选与解职 -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3]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会议与工作要求 - 专门会议提前三天发通知,全体同意可不受限[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部分事项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报告披露 - 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22]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公司支持与保障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26]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按时提供资料[26]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 行使职权相关人员应配合,阻碍可报告[29]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9] - 条件具备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9]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29] 制度相关 - 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废止[31]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