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00131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阳光乳业阳光乳业(SZ:001318)2025-10-27 18:34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4] - 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批准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执行,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0] - 与关联人首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已审议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按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实际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18]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8]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3]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并报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20] - 公司与关联人某些关联交易可免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因公开招标等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申请豁免相关义务[21] -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履行审批及披露义务[23]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3]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