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额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持股未超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方[2][4] 关联交易规范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7] -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须按规定决策和实施[11] -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11] 财务管控职责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0] - 财务总监应保证公司财务独立,拒绝关联方侵占指令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1] - 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控制,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13] -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1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12] 以资抵债规定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评估,以评估值或审计后账面净值定价,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15] - 独立董事就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15] -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5] 资金占用约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占用资金归还前不转让股份,转让所得用于清偿除外[15] 责任追究措施 - 公司董事会对资金占用等损失采取保护措施并追究责任[17] - 公司董事、高管协助关联方侵占财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罢免或解聘[17] - 公司或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致损,责任人受处分、赔偿或追究刑责[1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国家法规抵触按法规执行[19][20]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修改制度[2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股东会通过施行,董事会负责解释[20]
农尚环境(300536)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