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4]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对内控有效性审计并出具报告[14]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4]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4] - 年度报告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4]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15][20][21]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6] 信息披露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1]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26]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26] -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公告经公司人员、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26] - 向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和新闻媒体登载宣传文稿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27]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27] - 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通报[27]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27]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28]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29] 人员职责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并报告[34] - 公司制定定期报告和重大事件编制、审议、披露程序[32]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会议了解公司情况[33] - 控股股东等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配合公司信息披露[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5] - 委托或信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告知委托人情况[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3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更换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39] - 公司有关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40]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履行审批手续[40] - 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40] -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41] 制度相关 -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43] - “以上”含本数[4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4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4]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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