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603987)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