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00131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阳光乳业阳光乳业(SZ:001318)2025-10-27 18:51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符合要求的事务所续聘时,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11] 评价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2] 文件保存 - 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改聘情形 - 公司应在出现特定五种情况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4] - 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4] 改聘流程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需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填补空缺并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4][1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了解前后任事务所情况并评价[1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会通知,应为前任陈述意见提供便利[15]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8]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存在特定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工作[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