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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00131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阳光乳业阳光乳业(SZ:001318)2025-10-27 18:5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6]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表决权相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5]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 决议相关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0]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1] 其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5] - 会议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