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SH:603703)2025-10-27 19:14

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适用对象[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6]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17]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18] 其他披露规定 - 招股说明书等引用保荐人等意见应与出具文件内容一致[12]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4]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3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36] - 董事会管理信息披露事项,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7]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出具审核意见,履行监督职责[38]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及进展[39]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1]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24]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公司应披露[2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直通车业务 -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需按《上市规则》要求编制文件[43] - 直通车业务流程包括登录、创建申请、上传文件、提交申请等步骤[44] - 同一交易日内关联公告应合并创建申请,有非直通车公告则全不能通过直通车办理[45] - 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一般不得修改或撤销,特殊情况需申请[45] - 公司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出错应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47] - 直通车业务无法正常办理时应按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信息[47] 保密要求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49] - 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49] - 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应事前签订保密协议[49] -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内部重要会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保密要求[50]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导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2]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52]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者责任的权利[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