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SH:603703)2025-10-27 19:14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6]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决策[15]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决策[1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除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6] - 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18] - 向前款规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9]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担保外)金额超 30 万元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交易(除担保外)金额超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3 年,应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 9 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31]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也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定价[10][11]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执行中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9]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提交股东会[23]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7] - 由公司控制或持股 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以交易标的乘比例后数额适用制度[32]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规定披露时点 2 个交易日内[34]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为 10 年[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6] - 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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