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30042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建环能中建环能(SZ:300425)2025-10-27 19:40

担保办法适用范围与制定 - 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 担保类型与审议要求 - 担保分内部与外部、融资类与业务经营类,反担保比照执行[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董事会审议与管理规定 - 任何担保事项均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相互担保[11]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超比例担保时,其他股东需提供足额有效反担保[12] 担保流程与监督 - 被担保人变更担保事项,担保人应重新履行评估审批程序[13] - 担保合同条款需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13] -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后,需对被担保方经营和资信情况审查评估并上报[14] - 各级单位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人经营及债务清偿情况跟踪监督[14] - 担保到期展期需按规定流程和权限报批[15] 担保违约处理与岗位要求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6] - 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应分离[16] - 公司及子公司担保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