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00216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 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