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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莱茵生物莱茵生物(SZ:002166)2025-10-27 20: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溯源追责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归责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