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出现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须审议并披露[7]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审议[8]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等六种担保行为,须经审议[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财务资助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审议[9]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1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2] -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召集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4]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7]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3]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3] 提案与选举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董事会等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主体应书面提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5] - 单个提名人提名人数不得超应当选董事人数两倍[35] - 累积投票制下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且可集中使用[36]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3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38]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39] - 分拆子公司上市、撤回上市交易等提案需经特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40] 其他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21]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由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等主持[25] - 股东会会议按推举或确定主持人、宣布开始、报告到会情况、宣布会议规则等程序进行[2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需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1]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42] - 上市公司无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46]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46] - 董事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46] -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旧规则废止[49]
*ST交投(002200)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