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由董事会审批披露[6]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由董事会审批披露[6]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交易(对外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6]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9]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0] 委托理财与累计计算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因频次和时效难逐次审议披露的,可按额度适用相关规定[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7] 额度与期限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2]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数量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3] 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5] - 涉及或有对价的交易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15] 审议流程 - 审议关联交易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信息报送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18]
三特索道(00215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