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尚节能(603137) - 恒尚节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