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00247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榕基软件榕基软件(SZ:002474)2025-10-28 18:1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9]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协议相关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论证 - 募投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现金管理与节余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6]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5] 保荐与顾问职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 - 若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1] - 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1] 制度说明 - 本管理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