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8]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3][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协议签订与使用原则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2] 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2]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4] 项目延期与终止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财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及时科学选择新投资项目[17]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募集资金置换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期限同样为六个月[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项目进度报告 - 项目进度延期6个月(不含)以上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由董事会决议并公告[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9] 内部审计与产品期限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3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3] 事项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情况还需股东会审议[28] 专项审核与披露 - 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3] 特殊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3] 保荐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33] 问题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4] - 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募集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34]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36]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和修改[40]
银之杰(3000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