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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30044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汉邦高科汉邦高科(SZ:300449)2025-10-28 18:1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1]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需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项目主体与地点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7]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情况及意见[25] 审核与核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3] 特殊情况处理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保留”“否定”“无法提出”结论,保荐机构等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按期归还需按要求审议并公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