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00209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