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00209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11][25]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6][7]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置换预先自筹资金,以自有资金支付事项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每半会计年度核查项目进展,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11][24] 协议解除 - 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8]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十二个月[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1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用途董事会审议后二交易日内公告[20] 超募资金使用 - 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还贷或补流不超超募总额30%[22]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现场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独立董事鉴证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