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 -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 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