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30041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伊之密伊之密(SZ:300415)2025-10-28 19:35

投资决策权限 - 股东会有权决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类对外投资事宜[6]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类投资事宜[7] - 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按规执行[7] 投资规则 - 公司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8] -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开展需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8] - 公司进行衍生产品投资,应按《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实施[9] 部门职责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等研究评估及执行进展监督[4] -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主要负责人,负责新项目人财物计划等并汇报进展[11]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包括筹措资金、办理手续等[12] - 公司投资及新事业发展部对长期权益性投资日常管理并监管对外投资项目[12]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定义为出资额超注册资本50%或持股超股本总额50%,或虽未超50%但表决权可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26] - 子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经营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上报公司[29] -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委派人员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子公司经营活动等接受公司监督[26] - 子公司发展计划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28][29] - 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财务报表接受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32] 参股公司管理 - 对出资额未超资本总额50%或持股未超股本总额50%且无法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参股公司[33] -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委派人员参与参股公司管理[33] - 公司委派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职并报告参股公司重大信息[33] - 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委派人员应按制度报告[35] 投资后续处理 - 投资及新事业发展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22] -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须依制度规定金额限制,经审批通过方可执行[18] -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20] -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7] 监督检查 - 审计监察部对投资业务岗位设置、授权批准制度执行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23][24] -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对子公司进行经济效益、工程项目等审计核查[33][3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7]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7]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8]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及修改[39] - 该制度文件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