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300415) - 公司章程
伊之密伊之密(SZ:300415)2025-10-28 19:3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2015年1月5日获批发行3000万股普通股,1月23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46856.2084万元[6] - 公司发起人认购9000万股,多家公司参与认购[15][1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6856.2084万股,均为普通股[16]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1]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特定离职时间内有转让限制[24]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5] 股东与股东会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2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相关方诉讼或直接诉讼[31]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0] - 多种担保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形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4] - 董事会收到相关提议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48][49]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67]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7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73] 董事会与董事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84]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8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占10%以上等5种情况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86][87]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特定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8] - 股东会审议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未达标准由董事会审议[89]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低于30万元的与关联自然人交易和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与关联法人交易[8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91]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93]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93] 利润分配与财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5]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达总资产30%[127][128]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5%,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现金分红比例要求[128]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1]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32] 其他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25]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30][132]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34]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39][14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4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47][148][149]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52] - 公司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53]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有时间要求[154]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占股本总额超50%或持股比例未超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