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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300516)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久之洋久之洋(SZ:300516)2025-10-28 20:42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4]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2]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6]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规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13]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借款限制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5] 豁免与视同规定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7] -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17]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1]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且指标符合规定[24]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应按标准适用《上市规则》[24][25]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审议披露[25] 风险评估与监督 - 公司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财务公司资金风险动态评估监督[26][27]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9] - 会计师事务所应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与年报同步披露[30]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情况,按相应发生额适用关联交易规定[32]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无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35] - 公司避免关联交易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提前解决[35] -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协议,个人只能代表一方,关联人不得干预公司决定[37]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3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38] 资金往来管理 - 公司加强与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防止资金被占用[41] - 控股股东等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列举10种情形)[42]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对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报同步披露[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