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30022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担保决策 - 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和董事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书面同意,关联担保有特殊表决规则[10] 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2]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应及时披露[17] -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未还款或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需及时披露[21]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3]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3] - 责任人未能正确或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23] - 担保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3]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