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项目评估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评估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应重新评估项目[9]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1] -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2]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多项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相关方发表意见后披露[1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2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由主管部门编制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7]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1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将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18] 核查与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信息披露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2][23]
ST晨鸣(00048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