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 -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 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