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7] -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0] 披露范围与对象 - 特定对象包括从事证券分析等机构和个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10][11] 披露渠道与形式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网站披露[12] - 不得用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12] 披露豁免情况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3]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14] 定期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7]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22]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定期报告披露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41] 业绩预告情况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5] - 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传闻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26]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6]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特定净利润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26] 其他披露事项 - 公司发生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应比照规定及时披露[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35]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需后续每隔三十日公告进展[38] 报告审核与说明 -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依据等内容[31]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32][34]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36]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37] 子公司披露要求 - 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参股公司发生特定事件公司应参照履行披露义务[5]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9] 募集资金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24] 说明会规定 - 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说明会,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26] 人员职责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50]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管理事务[50] - 审计委员会委员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52] - 董事等获悉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44]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需指派专人负责并及时报告信息[66][6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罚[71] 保密要求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58] - 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59] 审计制度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60] 投资者关系管理 - 明确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62]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开展活动时未经许可不得拍照等,且需签署承诺书[64][65] -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65] 制度生效与管理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72]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5年10月30日)起生效及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7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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