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最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对其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9]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13]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应调整投资计划[20] 核查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1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1]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1] 信息公告 - 已披露拟置换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3] 专项审核与制度生效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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