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301129) - 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特定对 象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 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