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600210) -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紫江企业紫江企业(SH:600210)2025-10-29 16:34

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2]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9]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21] - 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2]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17]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1]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