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4]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分析利益风险,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11] 担保审批条件 - 申请担保人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不得担保[9]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担保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14] 担保后续处理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需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17]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17] 担保经办部门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部门协助[19] 担保信息披露 - 需披露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5] - 被担保人到期未还款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5] 担保责任承担 - 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公司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2] 违规处理与办法实施 - 有过错的责任人将被董事会给予相应处分[27] -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昊志机电(300503)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