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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600261) - 阳光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阳光照明阳光照明(SH:600261)2025-10-29 16:56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浙 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作出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以《公司章程》中的界定为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表决,1/2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