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构成与产生 - 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并任命,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4] 审计委员会运作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9]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9]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需提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议提前2日,紧急情况不受限[18][26] - 会议需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22][3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应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其形成决议[10]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12] 审计委员会管理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换其职务;人数低于规定人数2/3时,暂停行使职权[5] - 会议记录和决议书面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30] - 委员每人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多样[39][40] 其他规定 - 委员有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13] - 定期会议书面通知,临时会议可传真、电话通知,通知应备附公司相关财务报告等资料[28][29] - 委员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每人每次只能委托或接受一人委托[22][23] -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人员、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列席[25][26] - 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并回避[32][33] -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36]
阳光照明(600261) - 阳光照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