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603118)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且不包括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