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600333) -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五日内发通知[6] 提案与通知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9]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0]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两日公告说明原因[10] - 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有起止限制[12] 会议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主持[13] 投票制度 - 特定情况采用累积投票制[15]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18]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20]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8] 股东权益 - 控股股东等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和损害其权益[19] 违规处理 - 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证交所可停牌[22] - 召集等不符合要求,证监会责令改正,证交所可处分[22] - 董事等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严重者市场禁入[22] 规则生效与修改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执行,修改亦需审议通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