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定义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乘积[2] 细则适用范围 -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职工选举的董事不适用[3] 提名与披露要求 - 董事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6] 投票规则 -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表决时,股东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10] - 股东投票时投选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表决权总数多于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1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保证独立董事比例[11]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当选[14] - 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拟选聘人数,按不同情况重新选举[14]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重新选举[15] 说明与公布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并向股东发放或公布实施细则[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