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公司关联人[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2] 关联交易审批 - 股东会审批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等事项[12] - 董事会审批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14] -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1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秘书[9] - 证券法务部应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并在线填报或更新[9]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12] - 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对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及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累计[17] - 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9] - 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8]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9]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9] - 与关联人进行的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发行证券等[21] -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属商业秘密等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属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22]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执行,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以上”等含本数,“超出”等不含本数[25]
同益中(688722) - 同益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