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30155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3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聘请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4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5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