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600778) - 友好集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