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支取募集资金需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联合签批[9]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集资金使用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资金使用审批 - 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闲置资金补充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专项审核[23]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8] 档案管理与制度执行 - 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及时归档相关文件[2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并修改制度[2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28]
杭电股份(603618) - 杭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