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00264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华宏科技华宏科技(SZ:002645)2025-10-29 19:32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 公司应按计划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12]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联签制度[15] - 投资项目应按进度实施,每月底报财务部[1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30%[23]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并披露[2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可使用[2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2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度报告披露[30] 监督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2]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两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32]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2] 其他规定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6] - 项目实际与计划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33] -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33]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披露[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3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33] - 鉴证结论异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并提意见[33] -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督促整改并报告[3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4] - 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应连续三期年报披露情况[34]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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