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金额变更达50%需及时披露[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不可质押产品[21][22][2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4]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9]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31]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31] 超募资金说明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7]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检查一次[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制度相关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订[38]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等执行,相悖时从其规定[38] 其他要求 - 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募集资金情况,防范风险,提高效益[31]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32]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核查并报告[34]
合兴包装(00222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