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类 -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不超一年)和长期(超一年)投资[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3] 投资管理原则 - 投资管理应遵循符合公司战略等原则[3] 审批标准 - 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资产总额占比超50%、营收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等[6] - 对外投资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资产总额占比超10%、营收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等[6][7] 审批规定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审批规定[9] - 十二个月内同类对外投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批规定[9] 审批权限 - 公司进行证券等投资审批权不得授予个人或经营管理层[10]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10] 监督部门 - 公司审计等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13] 收回投资情况 - 公司收回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破产等[16] 转让投资情况 - 公司转让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16][18] 人员派出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监事,组建子公司应派出经营管理人员[18] 人员职责 - 派出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每年签订责任书等[19] 财务核算 - 公司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为每个项目建立明细账簿[21] 检查审计 - 公司每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对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1] 子公司财务要求 - 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每月报送财务报表[21] 资产盘点 - 公司应对投资资产定期盘点或与保管机构核对,确保账实一致[21]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须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3]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 子公司重大事项如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23]
万事利(30106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