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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利(30106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万事利万事利(SZ:301066)2025-10-29 19:34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人员与职责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多类人员和机构[3] - 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3] 信息披露对象与范围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机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4] 董事会职责 - 董事会应对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披露[4]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9]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报深交所备案[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46]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 公司公告应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并向深交所报备[6] - 公司可按规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7]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8]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应立即披露[9] 报告回复与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知会的报告或文件[10]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7]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7]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17] - 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8]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8] 业绩预告要求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9]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4] - 公司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5]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2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公告[24]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24]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24]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25] 股东股份变动披露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应三日内报告公告[28]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每增减5%需报告公告[28] -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每增减1%应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8] 其他规定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9] - 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不得降低价格、减少数额、缩短期限[29]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征集股东权利应披露征集文件,公司需配合[31] -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35] - 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时以董事会公告致歉并说明原因等[35] 子公司报告要求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43] 临时报告流程 - 临时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查签字,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44] 信息更正与监督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44]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46]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应提建议并督促改正[46] 责任承担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7] -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若不能证明无过错,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8]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8]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58] - 公司聘请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0] - 本制度与相关法规冲突或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上市规则执行[60] -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60]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60] 公司信息 - 该制度所属公司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61] - 制度时间为2025年10月[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