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68823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春立正 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