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68823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协议与时间要求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 公司应至迟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9]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19]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20] 核查与报告要求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2]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意见[24] 责任追究 - 董事和高管有权追究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人员责任[26] - 违规使用致损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年报披露[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