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包括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和机构[3] 披露期限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8]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4] 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多项内容[15]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股票、债券等情况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7] 报告审核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7] 需披露的特殊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21]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漏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0]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0]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0] 重大事件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3] 子公司与参股公司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5]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5] 异常交易披露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26]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8] - 公司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2] 相关方配合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35][50]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配合信息披露[34] 子公司报告 - 公司子公司重大事件应书面及时报告[36] 关联人报送 - 公司董事、高管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6]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6][37] 主要责任人 - 董事长、总经理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7] 保密与沟通 - 公司与外部知情人士应订立保密协议[37]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并应直播[38] 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63] 出具专项文件机构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1][43] 及时披露定义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4] 指定媒体 - 指定媒体为《公司章程》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44] 办法生效与执行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4]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44] -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44] 数字含义 -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44] 办法解释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4]
永安行(603776) - 永安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