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603776) - 永安行: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 1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